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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斯隐秘的庭院第1张图片

一、隐秘的建筑实践

1931年—1938年间的院落住宅

尽管密斯21岁时开启建筑师生涯的作品便是住宅设计——里尔住宅(Riehl house,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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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尔住宅照片)

一个位于柏林具有简洁古典风格的乡间住宅,相应地此时密斯也尚未跟随贝伦斯学习——而且在他一生中最为重要、最富盛名的几件作品中住宅这一命题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包括1931年的吐根哈特住宅(Villa Tugendhat)与建于1946-1951年间达致纯净透明极点的范斯沃斯住宅(Farnsworth House),但事实上这些作品都并未涉及院落这一命题。

而想要从密斯的院落住宅去了解他对于院落命题的思考与手法处理,甚至试图从中分析密斯的自然与空间观念,便不得不将目光转向密斯1931到1938年间设计的少有人关注但数量庞大的院落住宅(court house)方案(其间5-7件的建筑设计手稿相较于密斯60年职业生涯中20余件建成作品来说也算作是数量庞大了,如果可以如此比较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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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根哈特住宅、范斯沃斯住宅与巴塞罗那德国馆)

不得不说1931年是一个标志性的时间节点,此时密斯已然完成了他职业生涯前中期最为重要的两件作品,分别为巴塞罗那德国馆(Barcelona Pavilion,1929)与吐根哈特住宅(1931)。对此保罗·维斯特海姆(Paul Westheim)在其文章《密斯·凡·德·罗:一个建筑师的成长》(Mies van der Rohe: Entwicklung eines Architekten)中将其视作一个重要节点:密斯在1930年前后日趋成熟,并且在1931年的巴塞罗那展览馆、吐根哈特住宅和柏林建筑博览会示范住宅达到顶点[1]。而以该示范住宅为开端,密斯接下来8年的时间里几乎是一头扑在了院落住宅的概念研究中。

刘先觉先生在他的专著《密斯·凡·德·罗》中对此进行了这样的概括:

“从1931年到1938年,密斯发展了许多庭院式住宅方案。在这些方案中,空间大都是限制在一个简单的长方体之内的,这个长方体由院子的围墙与住宅的外墙构成。住宅平面本身可以做成各种形状,外墙多半不开窗,只有个别的例外,住宅内朝内院的部分都是用玻璃隔断,造成清静优美的内部环境。在这些庭院式住宅方案中,大致有五种变体,比较有代表性的如1931年的联排式庭院住宅、1934年的三院式住宅、1934年的带车库的庭院住宅、1935年的哈贝住宅、1938年的庭院住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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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建筑博览会样板住宅平面与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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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排住宅室内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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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车库庭院住宅平面)


尽管历来关于密斯及其建筑设计的研究都对这段历史及这些作品笔墨寥寥,且这些作品无一落成(柏林建筑博览会的样板住宅除外,但作为样板住宅,亦非实地落成),但通过研究这段密斯建筑生涯中期亦即盛期以后重要的时间段,必然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揭示这位现代主义大师所持有的对自然概念的认知和对人工环境(指院落)的定位和处理。


二、一以贯之的空间理念

三庭院住宅与哈贝住宅研究

1931年至38年期间,密斯先后任教于包豪斯学校和伊利诺伊工学院(IIT),并将院落住宅这一命题运用到了他的教学训练当中,在此我们可以想当然地认为这是源于这一命题所具有的代表性与有效性:学生需要考虑在人工的室内(即“住宅”)、人工的室外(即“院落”)、自然的室外(即“建筑外的场地”)三者之间谋求平衡和过渡,其中的理念与手法将会很清晰地展现在空间的操作之中,事实上这也是本文选题的初衷所在。

在此期间,如上所述的,密斯对这一命题进行了大量形式与手法研究,并最终得到了5类不同的空间构成范式。在此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类进行解析。

其一为密斯分别设计于1931年与1938年的三庭院住宅(House with Three Courts)与三庭院住宅群(Three Court Houses),将前者的单体建筑略作变化便可放进后者图面的一角,后者可视作其对前者的再设计与继续组合。

在三庭院住宅中,长方形的建筑占地被“T”形的生活空间分割出了大、中、小三个院落,再加上密斯籍以成名的透明表皮,使得室内任何一处都至少在两处院落的包围之中。借由密斯所绘之平面图与透视图可以识别出其对三个院落的功能与定位之差异化认知。平面图上密斯一贯性地使用了他的方砖模数进行定位,以单一砖块为标准单位(现存资料中并无对设计尺寸的明确标注),三个院落大小分别为:24*21、12*10、9*6。三个院落保持了相近的长宽比(甚至在其后的院落设计中比例也未大变),同时以铺地和植物进行了区分:大院落除路径外无铺地,有植树,且与外界联通;中、小院落完全铺地,无植被,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人工的室外”,且需经由室内通过小路才能到达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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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院住宅平立面与轴测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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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院住宅群平面与模型)


在透视图中可以明显看到,经由同质铺地所暗示的两个院落在空间上与室内空间并无二致,甚至于若不注意便极有可能将其当作有透明落地玻璃隔断的两片室内空间。二者之间唯一的差异在于由屋顶限定的空间差异。由此可以得出密斯的用意在于院落作为“室内空间的延伸”,这一概念在1935年的密斯的文字中正式出现,被用作描述其位于易北河岛的哈贝住宅(Hubbe House),三庭院住宅与哈贝住宅从空间构成到景观处理上都极其相似,后者可视作前者基于场地环境与业主需求的具体落地(尽管哈贝住宅最终也并未实际落地)。这里的两处庭院可视作室内空间的拓展,是密斯试图在二着之间建立一种更模糊、更积极关系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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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落住宅内部透视)

到了1935年马格德堡的哈贝住宅,这是密斯专注于院落住宅命题的8年期间唯二与真实场地和业主产生沟通的的建筑设计之一(另一建筑为乌尔里奇·兰格住宅(the Ulrich Lange House),亦未落地)。

建筑平面仍呈现为长方形,室内为“T”形布局,通过东向面河的凸出的由玻璃立面分隔的起居室空间将室外院落分为东北和东南两个院落,若是将西面的有顶入口灰空间视作第三院落的话,则此处平面便具有与前一案例极度相似的空间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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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住宅总平面与平面图,图中向右为北向)

寡言、少有著述的密斯在这里留下了他关于这一设计的珍贵文字:

“这座房子将建在马格德堡的易北河岛上,它掩映在美丽的老树之中,面朝易北河的开阔景色。这是一块异常美丽的建筑基地。只是日照方面有些缺陷。最佳视线朝东,向南则缺乏特色、几乎全被遮挡了。有必要在建设中来弥补这个不足。因此,我把房子的起居部分向南延伸到一座被墙围合的内院里,使得视线得以控制,而阳光也能没有遮挡地进入室内。房子朝向易北河的方向完全打开,直达开阔的花园。我不仅参照地形,而且还在静谧的封闭和开阔的延展之间,实现了美妙的转换。空间构成也满足了女业主既独自居住,又要进行社交和待客的起居需求。内在秩序也与之协调。这里,所有开放空间形式的自由性中也考虑了必要的独立性。”[1]

文字反映了密斯对于场地环境和业主需求的思考,但更重要的是关于设计概念和空间组织的看似漫不经心的文字,从中可以提取出两个重要的意图,其一为通过院落的设置、围墙的隔离来创造一片静谧的封闭环境;其二强调室内空间的向外延展,以达成室内室外的活泼处理。这两处概念在34、35年两处设计中都可从中辨别,而在35年被更明确地提出。

同时注意到哈贝住宅中由“人工的室外”与“自然的室外”两原型进行了进一步的微妙划分:东北部院落面积更大,向外部完全打开,积极拥抱易北河的美丽景色,东南的较小院落则基本由院墙遮蔽,阻绝了与外部环境的联系,由此划分出了建筑之外“完全的自然室外”“部分的自然室外”“部分的人工室外”三类,三类空间交汇于突出的起居室空间,使得该处成为整个建筑设计的焦点。另外南北两处院落的细节处理还展现出微妙的怪异感,平面图上可以看到东北的开放院落使用的是人工铺地,而东南的封闭院落则是自然地面,这或许是出于密斯对二者空间感受的平衡,同时用以丰富空间的一种手段,可视作对上述室外空间细分意图在手法上的处理。

从纵贯密斯整个设计生涯的作品来看,院落住宅的命题集中并仅仅分布在这8年的时间段之内,似乎这一命题的由来仅仅是灵光一闪,其后又被很快束之高阁。但若是就院落住宅命题所呈现出的广义范围内的设计理念、空间构成与手法处理来看,其源流与后续是一以贯之的:

从密斯的首个作品里尔住宅北部一层架空的观景亭一角显露出密斯对于外部自然空间的处理应对;稍后在13年的维尔纳住宅中(Werner House)该构思变成了延伸而出的开放檐廊,与建筑共同半围合出一个开放的室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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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纳住宅图纸)

而往后到了29年的成名作巴塞罗那馆,其空间构成与35年的哈贝住宅如出一辙(详见参考资料[2]Do-sik Kim文章中观点),甚至其东侧立有格奥尔格·科尔贝“黎明”雕像的露天水池可看作广义院落的首次落地;而在其后吐根哈特住宅到范斯沃斯住宅的空间、立面与环境应对处理反映了密斯观念的进一步纯化,即作为空间处理手段的院落空间被进一步抽象提炼直至只剩下空间的本质存在而室内空间得以一步过渡到自然的室外,但前述关于院落空间的基本分类却仍在这两处案例中得见端倪,如吐根哈特住宅中的开放花园与范斯沃斯住宅从室内到室外经由屋顶下灰空间、室外平台到室外的三段过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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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根哈特住宅的开放花园与范斯沃斯住宅过渡空间)

最后臻至密斯后期的大成之作——柏林国家美术馆,其纯粹的概念与简洁的空间构成亦可见于其50年构想的50×50英尺的方形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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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住宅平面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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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国家美术馆)



三、总结

从时代与社会背景来看,1931-1938年正值二战期间时代变革与社会动乱;从个人经历来看,该时期恰逢包豪斯学校迫于政治高压与纳粹独裁而被迫关闭,而密斯也于37年前往美国,开启了他在美国的现代主义建筑实践;从建筑实践来看,则是对应了这一段相对独立,不显于史的院落住宅命题研究。

该时期在不同层面上呈现出如此强烈的反差,看似可有可无,实则作为密斯生涯中的重要一段,其经由院落住宅发展出的空间形式与手法处理作为一段少有波澜但同等重要的潜流汇入密斯前后连贯的建筑生涯之中,院落住宅命题也进而泛化成为密斯空间处理的通用手法而近乎无处不在。


参考资料:

[1]弗里茨·诺伊迈耶,陈旭东. 缺少艺术性的文字:密斯·凡·德·罗建造艺术论[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20.
[2]KIM D sik, KIM I hyun, CHOI W joon. A Study 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urt in Mies van der Rohe′s Hubbe House[J/OL]. Journal of Asian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Engineering, 2010, 9(1): 1-8. DOI:10.3130/jaabe.9.1.


本期原创 / 西野七七七
#重庆/南京人;紫紫人/OORer/李B粉丝;建筑/历史/摄影/电影;每周一部电影/每年冬天一本村上春树;“建筑就是认识世界,改变世界”

编辑 / 言西早   审核 / 尤加利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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